一、为加强对我院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会计人员包括全院所有在编在岗的会计、出纳:即学院财务处和所属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所有会计人员。
三、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非我院正式职工,不得兼任会计、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单位各种会计事项按照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填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参与拟订本单位的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分析财务预算及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按时按章缴纳各种税费;所属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及时定额向财务处上交各种应交款项,报送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说明。
(四)负责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合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法违规收支不予办理,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清产核资、审计等工作。
(六)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五、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接受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2小时。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学院财务处负责对全院会计人员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
(-)全院所有财会人员(包括兼职会计、出纳)必须在院财务处登记,由财务处建立会计人员档案。
(二)财务处备案后的会计人员的任免项事先征得院财务处同意,所在单位不得任意调动、撤换。
(三)定期组织培训、学习、交流、考核。
(四)配合人事处进行会计人员职称考试、聘任、资格审定等工作。
(五)对忠于职守,踏实工作,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提请学院予以表彰;对玩忽职守,不懂业务,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或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提出批评或报请学院或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岗位。
(六)财务处可以根据所属单位需要,推荐委派会计人员。未取得学院财务处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调入或聘任会计、出纳。
七、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会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以全面熟悉业务,提高业务素质。
八、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所在单位必须事先书面通知财务处,办清交接手续。未经财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的,人事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九、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应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依《会计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
十、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