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竞技运动水平,丰富学校的文化生活,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学校的向心力、凝聚力,增加学校知名度,特制定《天津农学院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对运动员、教练员在当年体育竞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学校依据主办单位的成绩册或奖杯、奖旗、奖状等结合平时训练情况及表现,给予适当奖励。每学年末由教练员向体育教学部上报学生在比赛中所取得的成绩,经审批后统一发放。
一、奖励办法
(一)运动员
1、全国比赛团体及单项个人比赛(元/每名参赛队员)
名次 |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
全国单项锦标赛 |
全国单项比赛 |
第一名 |
1000 |
800 |
600 |
第二名 |
800 |
600 |
400 |
第三名 |
600 |
400 |
200 |
第四名 |
400 |
200 |
100 |
第五名 |
200 |
100 |
100 |
第六名 |
200 |
100 |
100 |
第七名 |
200 |
100 |
100 |
第八名 |
200 |
100 |
100 |
2、华北地区比赛团体及单项个人比赛(元/每名参赛队员)
名次 |
华北地区大学生
运动会 |
华北地区单项
锦标赛 |
华北地区单项比赛 |
第一名 |
500 |
300 |
200 |
第二名 |
400 |
200 |
100 |
第三名 |
200 |
100 |
50 |
第四名 |
100 |
50 |
30 |
第五名 |
100 |
50 |
30 |
第六名 |
100 |
50 |
30 |
第七名 |
100 |
50 |
30 |
第八名 |
100 |
50 |
30 |
3、天津市比赛团体及单项个人比赛(元/每名参赛队员)
注:单项比赛项目包括双人、三人、多人合作项目,成绩按单项名次计算。
名次 |
天津市全运会 |
天津市大学生运动会 |
第一名 |
120 |
100 |
第二名 |
110 |
90 |
第三名 |
100 |
80 |
第四名 |
80 |
70 |
第五名 |
60 |
60 |
第六名 |
40 |
50 |
第七名 |
20 |
20 |
第八名 |
20 |
20 |
(二)教练员
按所带队队员奖金总和的30%奖励,其获奖成绩作为晋升职称的主要依据。
(三)获全国精神文明代表队奖200元,获全国精神文明个人奖100元,获天津市精神文明代表队100元,获天津市精神文明队员奖50元。
二、经费支出渠道
1、运动员奖金由学生活动经费或体育经费支出。
2、教练员奖金由学校体育经费支出。
三、赛前集训及比赛期间的补助办法
(一)学生比赛期间补助办法
1、田径、网球、乒乓球、健美、武术、健美操每人每单元20元;
2、足球、篮球、排球,每人每场20元。
注:补助费由学校体育经费支出
(二)教练员补助办法
依据我校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计算工作量,即训练一次90分钟,核算一个教分,比赛期间按我院学生外出实习核算教分。
四、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