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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2010-08-31 00:00  

 

天津农学院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竞技运动水平,丰富学校的文化生活,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学校的向心力、凝聚力,增加学校知名度,特制定《天津农学院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对运动员、教练员在当年体育竞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学校依据主办单位的成绩册或奖杯、奖旗、奖状等结合平时训练情况及表现,给予适当奖励。每学年末由教练员向体育教学部上报学生在比赛中所取得的成绩,经审批后统一发放。

一、奖励办法

 (一)运动员

1、全国比赛团体及单项个人比赛(元/每名参赛队员)

名次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单项锦标赛

全国单项比赛

第一名

1000

800

600

第二名

800

600

400

第三名

600

400

200

第四名

400

200

100

第五名

200

100

100

第六名

200

100

100

第七名

200

100

100

第八名

200

100

100

 

 

2、华北地区比赛团体及单项个人比赛(元/每名参赛队员)

名次

华北地区大学生

运动会

华北地区单项

锦标赛

华北地区单项比赛

第一名

500

300

200

第二名

400

200

100

第三名

200

100

50

第四名

100

50

30

第五名

100

50

30

第六名

100

50

30

第七名

100

50

30

第八名

100

50

30

 

3、天津市比赛团体及单项个人比赛(元/每名参赛队员)

注:单项比赛项目包括双人、三人、多人合作项目,成绩按单项名次计算。

名次

天津市全运会

天津市大学生运动会

第一名

120

100

第二名

110

90

第三名

100

80

第四名

80

70

第五名

60

60

第六名

40

50

第七名

20

20

第八名

20

20

 

(二)教练员

按所带队队员奖金总和的30%奖励,其获奖成绩作为晋升职称的主要依据。

(三)获全国精神文明代表队奖200元,获全国精神文明个人奖100元,获天津市精神文明代表队100元,获天津市精神文明队员奖50元。

二、经费支出渠道

 1、运动员奖金由学生活动经费或体育经费支出。

 2、教练员奖金由学校体育经费支出。

三、赛前集训及比赛期间的补助办法

(一)学生比赛期间补助办法

1、田径、网球、乒乓球、健美、武术、健美操每人每单元20元;

2、足球、篮球、排球,每人每场20元。

 注:补助费由学校体育经费支出

(二)教练员补助办法

  依据我校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计算工作量,即训练一次90分钟,核算一个教分,比赛期间按我院学生外出实习核算教分。

四、本办法自20105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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