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农院科技[2007]2号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高校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基地之一。为了形成、保持和发展我校的学术优势,适应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科研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机构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的研究所(室、中心)。科研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比较具体的研究任务。
2.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人员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有开展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能承担国家、部委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
4.有一定管理能力。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基本任务是:
1.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管理方针和政策,制定本研究所(室、中心)的科研规划及年度目标。明确研究方向,转变立项观念,扩大立项渠道,积极争取研究课题,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不断取得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
2.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搞好学术带头人和梯队的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努力保持和发展本学科的学术优势。
3.在学术交流方面,要发挥科研机构在本研究领域的组织、协调职能和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4.在成果应用和推广方面,要善于总结经验,面向社会,努力提高成果转化率,加速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科研机构设置应与学校的学科建设、科研整体规划和系(部)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 科研机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人才、设备、资金等教育科研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我校学术优势和特色的形成与发展;
第六条 科研机构设置应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使广大专、兼职科研人员得以发挥优势,施展所长,踊跃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尤其是承担和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第七条 为进一步突出我校教师教育特色,促进教育科研的发展,在理论与实践中切实达到为基础教育服务的目的,在机构设置过程中应当重视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与发展。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隶属关系主要有两种:校属校管;校属系(部)管。
1.校属校管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主要指研究内容跨度较大,涉及单位和人员较多,需直接由学校主管部门管理的横向联合的科研机构。
2.校属院(部)管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主要指在某系(部)专业范围内,以该学科的二级学科为主要研究领域的科研机构。该类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由所挂靠院(部)负责管理,学校只负责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新建机构申请报告应填写《天津农学院科研机构报批/登记表》,包括拟建科研机构的名称、现有条件(包括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组成、学术带头人情况及学术梯队、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办公地点)等,建立机构的目的、意义、规模,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及对拟建机构的管理措施等。经所在部门的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及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处。
第十条 新建科研机构的申请受理后,科研处要组织预审和专家评审。评审符合要求的科研机构,报主管院长批准,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该科研机构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一条 校属校管和校属系(部)管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所长、主任)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兼职科研人员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担任,其副职(副所长、副主任)由挂靠的院(部)审核后报科技处备案即可。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立岗位和责任,在固定编制的基础上,提倡建立“带着课题和经费进,完成课题后出”的流动机制,凡因工作需要,而有(组成)人员变化时,应及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中,凡属涉外性质或影响面较广时,应遵照有关规定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科技处,以便协调、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应接受一年一次的科研机构的动态调查,并需认真填写调查报告,主要包括科研机构一年工作小结,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果和水平以及下一年工作计划等,并在不晚于当年年底前报送科研处审核备案。科技处根据科研机构上报的材料汇总后,于每年第二季度公布情况,凡不提交书面报告或报告情况不实、开展学术活动较差者,将视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的经费以自筹为主,办公地点由主管隶属部门自行解决。情况特殊时,可由科技处酌情会同有关处(室)协调设法解决。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准确地掌握科研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水平,需定期进行机构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和调整工作。学校亦可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地进行此项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重点包括科研机构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水平及效益,学术梯队和人才培养,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学术交流等。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评估主要以量化指标为标准,结合定性评估,采取以科研机构自评,主管部门预审、专家集中或通讯评审、学校领导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级。通过评估对各科研机构确定等级并提出评估意见。对科研机构评估合格的单位,学校应在人力、物力、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不符合要求的科研机构要采取必要措施限期整改,并酌情进行必要的调整。科技处在一年以内,参考评估意见对不合格的科研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再次验收达不到要求的科研机构在报请校领导批示后酌情给予警告或撤消等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ΟΟ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