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最新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栏目
依申请公开
新闻发布
在线服务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
正文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10-08-30 00:00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
关闭窗口
】
版权所有 © 天津农学院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 电话:022-2378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