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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10-08-30 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充分发挥高校信息对人民群众学习、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天津农学院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学校行政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由校长直接领导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由校办牵头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参与;党委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递交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初审。

第五条 各部门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各部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各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十条 除规定的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程序如下:

(一)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电子邮件);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各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四)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各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各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各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有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核定。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校报、信息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电子显示屏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适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校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督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纪检监察室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91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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