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信息公开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由校长直接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党(校)办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并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单位负责推进、协调分管领域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拟公开的信息开展保密初审。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提交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初审。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各单位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信息;
(二)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人事师资信息;
(五)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信息;
(八)学位、学科信息;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工作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九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办公平台、印发文件、校内会议、宣传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学校信息产生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及公开方式;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程序如下: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填写天津农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见附件),向有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及用途;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证书或者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各单位接到书面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四)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各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四条 各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有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广大师生员工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联系信息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10月份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党委督查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推动整改落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委督查室举报,被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按要求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农学院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文件同时废止。